摘要
企业合规改革的大力推行,不仅会影响乃至改变检察机关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角色扮演,也将带来检察裁量权在涉企刑事案件中的扩张,尤其是在合规考察对象的准入上,检察机关必然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为提升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公信力,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和担忧,减少企业合规改革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有必要立足制度建构,以域外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适用为镜鉴,结合一些试点检察机关对合规考察制度的初步探索,从对象条件、证据条件、公益条件、配合条件、合规条件、补救条件等6个方面,对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评析和重塑,以为合规考察制度的适用确立更多的约束条件。此外,还应考虑在合规考察对象准入上引入公开听证程序,并将合规考察案件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范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对象准入上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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