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立法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以及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到刑法典的发展历程,现行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上表现为基本型和辅助型两类犯罪,基本型是调整食品安全犯罪主要犯罪规定,两类犯罪较为完整地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立法上存在类罪归属、行为缺失、主观方面狭窄等方面理论上的争议,通过比较相关犯罪的构成,运用现有的立法技术和规律,得出食品安全犯罪应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按照危害性的大小应该排在该类罪中的前面,这也体现了食品安全问题自身的重要性,该类犯罪立法司法上呈扩大化严厉的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该类犯罪调整的对象应扩大到储存和运输等重要环节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存在过失的犯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