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雇佣作品与委托作品之争由来已久。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创建无暴力社会诉里德"一案中,对过去频繁引发纠纷的《1976年美国版权法》关于雇佣作品的规定做出了明确的权威解释,从而一锤定音,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无独有偶,发生在美国的这场雇佣作品与委托作品之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竟以变种的形式再次上演。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在职务作品(雇佣作品)和委托作品之外又规定了法人作品,致使争论更具戏剧性,相互矛盾、甚至自相矛盾的司法裁判层出不穷,不断侵蚀着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本文特选取美国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进行评析,旨在揭示导致我国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之争的根源,以期为立法的完善及学术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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