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逐渐完善,对于司法部门来说,执法活动有据可依。其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之一中,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2015年11月1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2009年增设的第253条之一作了较大调整,其调整结果意味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出台。新法的颁布,必然会产生法律溯及力问题,以及,对于跨越2015年11月1日前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连续犯,该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本文将以A先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1万条跨越2015年11月1日前后为例,提出相关法律适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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