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规则能够有效规制探矿与勘探阶段对海底环境及其生物资源的损害。为应对“区域”环境保护的新挑战,国际海底管理局应稳妥推进《“区域”矿产资源开采规章》的拟定工作、建立与BBNJ国际协定缔约方大会的合作机制、重视对海底环境及物种分布的科学研究。我国应深度参与开采规章的构建进程、完善国内法规、加强对“区域”环境的调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