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5月,A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未按规定建立购销记录两种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对该公司处以没收35瓶兽用生物制品及违法所得2 550元,并处罚款7 200元的处罚决定。本文从该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产品认定、案件定性、罚则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农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适用情形,以期为规范案件查办,彻查违法行为,完善处罚举措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