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上并未就应对数字经济的税制改革方案达成一致。法国、德国等国家积极推进"数字税"的现象值得反思。从制度逻辑来看,三种临时措施均围绕"重要经济实体"展开。法国"数字税"有效性尚待检验、增加税收不确定性,但其既能扰乱他国数字产业发展,又可保护本国数字产业。考虑到数字经济发展区域较为集中的特性,"数字税"构成事实上的税收歧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数字税"的歧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无法适用一般性例外规定,必然构成一种新型服务贸易壁垒。在国际层面,中国可借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应对数字经济的税制区域协商;在国内层面,中国应继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培育数字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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