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卖人口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明显是不同的,在定义的限制上很明显前者比后者要广。自从我国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替代"拐卖人口罪"后,我国的拐卖罪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缺陷。而这些漏洞对于我国打击拐卖罪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拐卖人口罪"与"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比较,倡议将"拐卖人口罪"重新成立,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其中的一个从重情节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