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院集体作为审判权独立运行主体、审判呈现高度行政化状态并且司法机制具有相对明显大陆法系特征的审判过程中,我国法官的角色扮演及其行为实际上处于一种难以确定状况——无论对于外部社会公众还是法院系统内部.即使在82宪法相关规定中,人们也很难把握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到底具有什么权力,哪些权力是属于法官个体行使并且具有确定力的.可以说,我国法官一方面依法不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但一方面又具有实际上庞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表明,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与生俱来的存在,这既是司法活动应有的功能,也是解决制定法自身缺陷的需要.但是,过度的自由裁量对于法律权威和权利保障都是一种风险.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从体制内抑或体制外,都有必要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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