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下对安全的迫切需求促使刑法保护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型,由传统的事后反应为主转向风险刑法所强调的刑法保护的前置。这一转型对刑法理论的发展至少产生了如下构造性影响:第一,法益理念朝向精神化、功能化和非人本化的方向发展;第二,对刑法的机能化理解开始盛行,刑法的保护机能得到强化;第三,归责原则的重构。风险刑法的归责呈现出归责的规范化和非个人化趋势,归责与归因开始脱钩,法人责任和代理责任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