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制度经历过法医学为主体的医疗过失鉴定制度、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二元共存的技术鉴定制度。最近相继颁布的最高法院医疗损害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于现有的二元化体制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肯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对国内外相应鉴定制度进行全面阐释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践,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各界对法医学专业的偏差性认识,提高法医学人才在医学专业中受到等同于临床医学专业的认可,就需要对现有法医学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模式、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