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其诉讼权益,使其免受或少受刑事诉讼的追究、干扰,以避免再次犯罪的恶性循环状况出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条件的规定和处理,与成年人无任何差异,无法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和挽救的政策精神。我国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裁量权,对一些犯罪不太严重的未成年人尽可能的不予起诉,探索多元化的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