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监察法权之立主要是依据现行宪法设计。其关于监察法权的性质、地位、目标和结构无不透过立法法益进行表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法国监察法权的历史缘起、演变到德国国家监察法权的承继和发展,无不浸透国家基本法对监察权的关照与规制。中法德虽同属大陆法系均有一定的法律借鉴和融汇,但中国更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立的中华法谱系,其对监察法权立法及监察制度改革则凸显出中国特色之复合型权力的法精神。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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