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技术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人造物”等消极论的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效应,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倾向,但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现实。“电子人”等积极论契合了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等供给学理支撑。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先行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内容。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