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给我国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我国反洗钱行政立法与刑法立法存在脱节现象,两者对“洗钱”概念界定不一,且未能形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二元续接惩戒机制,有必要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完善我国反洗钱立法,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所产生的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行政犯遵循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罪名生成机理,在具体的规制场域内,行政法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应相互合致,由此反映的行政犯立法一方面要求行政法与刑法对法概念界定的相互统一,另一方面要求行政违法与刑事罪名的相互照应。具体到反洗钱领域,即反洗钱法与刑法对“洗钱”概念的界定应相互统一;反洗钱法应明晰洗钱的行政违法性,为洗钱罪的行政违法性认定提供前置法根基;刑法应补足对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失职犯罪的刑事制裁,以实现刑法对前置法的补充、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