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疫情暴露出了我国现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的种种不足,我国生物安全法律治理机制面临巨大挑战。对此,要采取"整体化+类别化"的规制模式,尽快落实《生物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并由其统率和协调各单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伦理准则、国家标准等,共同构成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要遵循风险预防、公众参与、分类监管、严格责任、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形成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保障机制、生物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恢复和补救机制、生物安全防御机制、法律责任机制等制度保障体系。中国特色国家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目标是维护国家生物主权、生物安全和人类健康,促进生物科技和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推进生物安全全球合作共治,增强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它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政治要求,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功能,承载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使命,彰显着风险责任理念的法律价值。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