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其中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并不清晰,本质上两者具有同质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体现,这也是两法衔接中无法忽视的问题。但是在适用该规则时仍然存在着四个问题:排除范围没有类型化限制、重复性供述排除不明、缺乏有效的程序性制约机制以及非法证据移送问题。回应上述问题,应当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内外部相结合的程序性制约机制以及合法性保障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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