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存在债务人及其合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管理人解除权是独立于《民法典》中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之外的特殊解除权。管理人的“一票解除权”,无疑有利破产程序的推进,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合同的解除将给相对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而《企业破产法》对此尚无有效的化解手段,笔者希望借助此文作出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