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人社发[2019]137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

  • 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