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存有争议,进而导致此类纠纷一直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其根源在于,我国在最初颁布的《公司法》中仅有禁止抽逃出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尽管《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类型化,但是不能涵盖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种形态。以宽松为导向的资本制度改革席卷全球,资本认缴制普遍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和追捧,我国也实行认缴制,但从域外和我国情况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则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对股东实质性抽逃出资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弥补《公司法解释三》类型化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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