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金责任制度探析

作者:钟奇江
来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 (03): 48-50.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05.03.019

摘要

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原则是“当事人约定”原则。国家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加以干预,但应注意区别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不同规定,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衡量标准是“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并用,但不可与定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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