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对水环境治理虽然短期成效显著,但因其在制度构设上存在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三个方面的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容易陷入短期治理与长效治理机制的转换困境、跨域合作与制度安排的约束困境、边界模糊与信息不对称的叠加困境。需夯实河长制的制度基础、以有为的可信承诺增强河长制的制度约束、以有力的相互监督强化河长制的制度效力,构建起更具战略性和包容性的制度体系,形成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相适应的长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