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于物权法定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物权的类型法定,即当事人之间不可以私自确定物权性权利的类型,只能够行使法律中所规定的物权性权利;其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从法律的层面确定了物权性权利的内容或轮廓,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是说,不能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更改。当前,各界学者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研究的理论学说包括物权法定严格说:认为应当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放弃说:,坚持物权开放,并阐述,当前社会为信息社会,事物数量、种类繁多,物权的类型以及内容并不应该局限于法律规定,而应该由公众自由创造;物权法定缓和说:一方面,认为应当由法律确定物权的类型,但法律对于物权类型的规定是灵活的;另一方面,物权法定缓和强调"缓和",即允许当事人出于意思自治设立物权内容。文章以"封闭阳台案"为例,分析物权法定严格说及物权法定放弃说的局限性,着重探究物权法定缓和的现实意义以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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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