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医疗过失判定理论与实践中,"诊疗规范中心论"长期以来占据着决定性地位。立法语言的诱导、医事审判中的鉴定依赖不断将诊疗规范推至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中心。基于对立法中医方优势地位论、以便利性牺牲正当性的反思,围绕诊疗规范的形式考察,以及对医疗过失认定理论与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探究,我们应当认识到诊疗规范并不等同于实质的客观注意义务标准,其决定性地位应被予以否定。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医疗过失判定制度的重塑中,应摆脱"诊疗规范中心论"的泥淖,重新回归对客观医疗注意义务的实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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