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债券具有继续性和关系性合同的性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工具,在持续履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如何解决,是一个重要议题。我国债券司法实践中有在发行人预期违约下提前解除债券合同之做法,其目标是为受侵害之投资者提供加速到期之救济。然而债券上不仅承载持有人的期待利益,亦存有债务人之期限利益,司法上需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平衡,避免风险负担的转嫁和扭曲。对此,我国法上虽无债券加速到期制度,但观诸域外立法例以及《民法典》中体现的信用交易的规范理念,应当对之有所区分和调和。司法上宜以信用风险程度之大小为基础分别适用渐进式解除权和径直式解除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共同要件,准确把握解除权的构成要件;以商事准则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债权人解除的任意化;促进债券商事信用的建设。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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