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足轻重,证明之关键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单纯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已经不适应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要求,取而代之的是"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证明责任"理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详尽统一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继续类推适用环境私益诉讼中的证明模式,其合理性不足;而简单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来归纳该证明模式,其公正性不足。针对不同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根据证明责任减轻模式,对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进行适当区分,以此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平性,实现环境利益与诉讼利益的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