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政策具有不同的功能,无法相互替代,二者都是农村绿色金融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相应规范体系重政策,轻法律,这导致了其强制力不足,欠缺体系性和协调性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补足。域外较为完备的农村绿色金融规范体系和我国政策实践的基础为此提供了可行性。农村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建构应通过整合现有规范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通过对金融权力——权利的合理配置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引入适当性规制以保障法律的自由价值。在此基础上,农村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在其中包含足够的授权规范和转致规范,实现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共治,并辅以完备的全过程准入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等,保障绿色金融推进乡村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