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大量以帮助犯处罚中立帮助行为的操作,但该行为可罚性却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在讨论中立行为可罚性时,通常存在两种主张:全面处罚说以传统帮助犯的成立要件为基础,认为只要满足帮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帮助犯;限制处罚说从公民自由权出发,强调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进行限制。即使在限制处罚说内部,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立足点对“中立帮助行为”内涵进行延展,从而演绎出不同的限制路径,因此限制处罚说内部存在着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观点,缺少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对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由此更应明晰中立帮助行为产生的实质危险性,进一步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实质存在性,厘清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标准。当中立帮助行为触及归责标准时,则行为具有现实的刑事责难意义。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