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自留地问题起源于农业合作化运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建立高级合作社之后,"把社员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合作社可以按不超过人均土地5%数量"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60条),把它称为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同时,农村仍保留了自留地制度。农村在分配承包地的同时,重新划定了自留地。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由于承包地与自留地的性质逐步趋向类同,农村自留地制度开始淡化,近年来的中央文件也未提及农村自留地制度的改革。但是,我国宪法仍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农民"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在上海,目前除农村土地被征用地区外,大多数还保留着自留地。闵行区沈雅林同志的调研文章,从分析几个调查点情况入手,对快速城市化上海农村的自留地制度改革和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欢迎广大读者和农村工作者及政策研究部门的同志参加讨论,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