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意义上购买保险是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一种分散风险的行为,而现代意义上的保险除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外,还有众多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新型保险。相比传统保险,这些新型保险具有收益更高、风险更高、产品也更复杂的特点,针对传统保险的投保人保护制度,诸如说明义务、适当性义务、严重不公平条款无效等,难以实现保护投保人的目标,因此要在保险销售中确立保险人的产品咨询义务。本文从引入保险人产品咨询义务的必要性、保险人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履行保险产品咨询义务三个方面分析德国保险产品咨询义务,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