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前言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保险利益原则,通过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以达到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试图将恶意的投保行为排除在外。然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所做的投保行为是否皆为恶意?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所进行的投保绝非恶意。更何况,即使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其也可能出于恶意而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