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法益的正确理解有利于合理确定本罪处罚范围。本罪保护法益并非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而是野生动物多样性。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通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收购、运输、出售"作限制性解释,能够将形式上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但实质上未损及野生动物多样性的行为去罪化。在这一法益的指导下,明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五种行为方式对法益侵害程度有别,因此对五种行为方式应适用不同罪量标准,这有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