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而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事物或者行为亦开始成为合同的标的,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开始更加注重追求精神利益和精神愉悦,此类合同也开始逐渐增多。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仅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对于违约责任并不适用。针对社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矛盾,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寻求为合同法领域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救济。由此可见,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对我国法律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