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处理者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导致其在事实上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形成了对抗的信息处理关系,这种对抗关系严重阻碍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信任作为社会关系运行的基础,能在个人信息保护、利用与共享过程中发挥连接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桥梁作用。信任的建立有助于调整隐私政策的保护机制、优化隐私设计的内部体系、填补侵权救济规则的空缺,从而缓解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对抗关系。更重要的是,信任的建立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者、政府等社会主体紧密团结起来,协调多元的社会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利用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