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作为一个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占比近50%的海外投资大国,申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投资争端仲裁对于国有企业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潜在的国际投资争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在对于国有企业的适格投资人身份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是Broches标准,但Broches标准较为模糊。同时,《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明确指出其保护私人的海外投资,如何在维护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同时符合《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宗旨,也需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进行权衡。而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辖权的重要来源,其中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者的定位缺失也是导致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中资格不明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一带一路”的建设背景,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积极推进双边投资协定的完善,推进《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修订以及国内国有企业的改革,将从整体上强化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身份的塑造,进而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利益谋得更加长久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在海外投资制度保障层面的行稳致远。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