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惩罚性赔偿,是对劳动者稳定工作权利的保障,但具体的法律适用却差强人意,同一区域裁审不一致,甚至同一仲裁机构裁决不一致。导致这种法律适用困境的原因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致。要解决困境,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进行合理的体系解释,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应进行"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法律规定达成共识,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