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明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25条规定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应从法的解释层面,对“所有权变动”作类型划分。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属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所有权变动,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中,因征收、征用、事实行为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可以否定租赁关系的存在,因继承、企业破产强制拍卖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第三人原始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属于该条规定之情形,但应以第三人非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且不属于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类型。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当且仅当作为出租人的无处分权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转让动产所有权时方有对该条文的适用。应分别讨论不同动产交付方式下的动产所有权变动,并结合标的物占有状态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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