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如火如荼,已经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何界定作为网络游戏组成部分的网络游戏画面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热议的问题。网络游戏画面应当属于新《著作权》中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为游戏制作者。在非竞技类网络游戏中,游戏用户的操作行为可能形成演绎作品;在竞技类游戏中,用户的操作行为既不构成"演绎",也不构成"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