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受理债券发行人破产申请后,债券利息连同违约金一并停止计算,债券持有人的给付请求可变更为确认债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给付判决;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的各自起诉、申报债权并不矛盾,但持有人不能重复获利。发行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行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持有人以中介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应由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发行人偿付债券持有人本息后的六个月内即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应考虑债券持有人主观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