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民事责任条款的理论基础不明确导致适用混乱.法院将不同理论引入该条款,使其在类似的案件中产生相异的规范效果.虚假广告问题与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所处理的典型纠纷在整体形象上存在差异,前者已然处于后者调整领域的边缘.体系化视野下,当能够证明广告对受众的商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由传统民事责任制度规范虚假广告;当这一重大影响难以被证明时,则广告主民事责任条款具有作为"一般条款"的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