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面临着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的争议,但无论是学术界主张的“算法专利说”,还是产业界所认同的“技术方案说”,均是在可专利性的预设前提下所提出,且两种学说具有同质性。虽然人工智能可在某些领域独立生成技术方案,但由于违背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现阶段人工智能仍不具有发明人资格。在专利权属分配上,基于产业政策的驱动,专利权归属理念已开始由创造者向投资者转移,人工智能投资者具备了成为专利权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未来《专利法》修订可考虑构建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为核心的专利权属分配方案,同时赋予其将技术方案在设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自由让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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