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社会风险,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安全阀"的刑法有必要对此作出回应。刑法规制的最大争议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立足强人工智能时代的语境,引出强人工智能实体具备意志自由进而可能产生特殊的法益侵害,也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对其行为具有理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强人工智能实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