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学术见解。利用司法公权力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诉讼欺诈行为严重脱逸了社会相当性,具有纳入犯罪圈进行刑罚谴责及其否定性评价的正当理由。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行为的内在结构模型,但是在规范刑法学上,把诉讼欺诈行为按照诈骗罪论处存在诸多障碍,这决定了在刑法分则中设立"诉讼欺诈罪"是我们的理性选择与最终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