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承诺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非正式的反垄断执法方式。其适用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又能增强被调查经营者整改的积极性。因此,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了承诺制度,但是规定得较为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适用范围的不明确、监督方式的不完善、缺乏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等。因此,不断地细化和完善承诺制度的内容,无论是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度的完善,还是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推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