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执行公证司法审查规则目前尚不清晰,对于债权基础法律关系、执行证书、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审查以及如何审查等问题远未形成共识。债权基础法律关系不应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原因在于对其审查缺乏规范依据和实践认同,也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要求。对于执行证书的审查,由于涉及审查机关的职能重复,且最后要以法院判断结果为准,因而双轨制审查模式并不足采,执行证书制度应予以废弃。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确有错误”虽然被《公证执行规定》限缩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由于执行阶段对于程序错误情形的判断十分困难,可以变被执行人异议模式为法院立案审查模式。通过执行立案对程序合法性要件的审查,保障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确保审执分离原则要求得到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