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单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难以规制此类犯罪。对某些网络传销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既难以达至行为人罪责刑的均衡,同时也易引发被害人定位模糊、涉案财产处置不当等其它社会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以传销手段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解释为想象竞合犯,并以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有削足适履之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组织、领导者之外的明知是传销活动而积极参与的人,是违法行为人,不知道是传销活动而参与其中者,是被害人。对于网络传销活动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未来,作为正常市场营销行为的"团队计酬"应当合法化,同时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配置提高到和集资诈骗罪相当的程度,以实现刑法的公正和罪责刑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