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该文件明确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过去的实缴制向认缴制发展。有些企业的认缴期限可长达数年或数十年。企业认缴资本没有在较长时间内全部认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完全上缴认缴成本,就有可能引出许多因素,需要将全部股份或者是部分股份转让出去,从而引发有关的法律纠纷。特别是在股权转让之后,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到底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矛盾与分歧。为此,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对股东转让代缴股权进行了合理规定,并追求债权人保护与私权自治的平衡。本文对未届满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出资义务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探究未届履行期限股权转让限制,提出几点与公司章程设计有关的想法和意见,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