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人因同时拥有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而尤其引人注目。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对股东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顺位加以特殊规定,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外部债权人债权同等顺位清偿。如公司股东基于其对破产企业的控制权及信息优势,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且此种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同等顺位受偿,不利于保护破产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