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旨在为强制辩护案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由于功能不彰,其虽经1980年代中期的"专业化"改革,但在1999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中仍被决议废除,废除的主要原因包括:公设辩护人制度长期运作不彰的事实及负面形象、公设辩护人双重身份引发的职业伦理冲突问题以及社会各方的积极推动。近年来,公设辩护人制度并未走向萎缩消亡,2003年刑事诉讼法改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后,其辩护职能反而得到加强。当前台湾地区刑事法律援助已形成了公设辩护人制度、"法律扶助基金会"律师扶助与义务辩护律师的"多元并存"格局,若能形成彼此间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将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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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