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脑机融合应用下主要存在三类个人信息,即生理信号、主观心理信息以及人体性能信息,但是涉脑机融合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信息留存的嗣后风险、功利观念的安全漠视及法律保护的类别困惑等现实障碍。为了化解脑机融合应用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障碍,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强化对于信息处理的个人自决规则,将风险与收益的衡量决定权交予个人;建立面向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风险告知规则,促使双方谨慎处理个人信息;将涉脑机融合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明确不同信息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的保护类别。